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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辦理租賃契約法院公證以及如何辦理房租租賃契約法院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二、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請求人如係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份公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繳公證費為:
   

就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比較,取較高者,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一千五百元整(因為每件租約均附有強制執行效力);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公證費用為三千元整;逾五十萬元至壹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四千五百元整;逾壹佰萬元至貳佰萬元者,則公證費用為六千元整。其餘可參考司法院網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告公證費用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JYC/TTPD/tpd-a6.txt

房屋租賃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租房子應該注意的事情
1. 考慮交通條件以及生活機能,並事先打聽居家環境是否安全。
2. 租金負擔能力,並注意押金需幾個月。
3. 房租是否包含水電費或管理費等雜費。
4. 觀察房東的態度與為人,並詢問清楚是否可續養寵物等細節。
5. 是否有其他房客,以及其背景是否複雜。
6. 繳交房租的方式以及繳交的日期,須與房東事先溝通好。其他也要斟酌個人的條件與需求,多看多聽多比較,才能找到ㄧ個安全又可靠的居住地。
房子出租該注意那些問題?
一般人會將多餘的房子出租,避免房屋老舊也可以增加收入,但出租房屋最怕遇到收不房租,房屋回收問題,或是房子遭到破壞等問題,如可注意下列事項,應可減少糾紛:
  一、 租賃契約應公證出租人最好是能將租賃契約拿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如果承租人不繳房租,或不願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可直接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可以省掉司法訴訟的麻煩。
  二、 續約時應註記或重新簽約因為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而出租人僅以口頭約定,沒有作反對的表示時,依法會視為「不定期租賃」,如出租人要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或承租人違法轉租、積欠租金額達二個月以上、將房屋供違法使用等,出租人才可收回房屋,所以這一點千萬要小心。
  三、 合約中應約定不得變更屋內結構除了以上,出租人也須將出租的各項約定與承租人說清楚,例如修繕費用的支付等細節,最好能以契約方式約定,以免將來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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